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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坟引山火 烈属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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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维威  发布时间:2014-09-25 10:32:15 打印 字号: | |
  年逾六旬,花白头发,双手因常年的农耕生活而变得青筋暴露,细看可以看到冻伤留下的皲裂口子。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一个淳朴善良的老者,却因失火罪站上了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

  被告人胡某,因违反林区用火规定,在祭拜其伯父时违规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近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刑罚。

  2014年1月24日13时左右,被告人胡某在平江县龙门镇曲溪村张家组“桐树坡”给其伯父上坟时,因烧纸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经聘请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项核查:过火面积106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74亩,宜林荒山87亩;受损蓄积共计3310立方米,其中杉木1580立方米,松木650立方米,杂木1080立方米;受损幼树共计48480株,其中杉幼26500株,松幼6580株,杂幼15400株。

  胡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及被害人向平江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请求免除对胡某刑事处罚的报告。报告中注明,胡某作为烈士家属平常表现一向很好,而且乐于助人得到了村民的一致称颂,故请求法院免于对胡某的刑事处罚。

  经查,2011年7月胡某将电力局拆卸的电线当作废品收集并进行了变卖。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判处拘役4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较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毫无防火意识,造成了森林火灾,且还曾因自己的意识淡薄犯下了盗窃罪。对其行为应依法处罚,不能因为其实烈属而有所区别对待。鉴于胡某所在村委会和被害人出具了免于刑事处罚的报告,且根据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面对这一结果,胡某表示接受,且今后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林区用火安全,以现身说法提高村民防火意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尽微薄之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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