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万九千五百四十元上缴国库。
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手中接手经营岳阳县麻塘大坳采石场,为了牟利,其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采用挖机清理表层植被、土壤,用炸药爆破岩石,再用挖机挖石后加工的方式,在麻塘镇大坳村原有老采石场的基础上擅自扩大用地,用于采石。经查,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麻塘镇大坳采石场销售碎石15万余吨,销售所得达450万元。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接手岳阳县麻塘大坳采石场后,在岳阳县新开镇文上村使用未经过批准的林地总面积为64.5亩,全部为林地,该地块表土层已经全部被破坏,露出母岩层,难以进行林业生产。
2013年11月1日岳阳市森林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45.954万元。
岳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面积达64.5亩,数量较大,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首情节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