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21时许,刘某、余某(均治安处罚)到李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某招待所,经被告人卢某介绍并谈好价格后,两人分别将刘某某、吴某某带至该招待所房间嫖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对其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