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黎某某等六人起诉确认被告岳阳市某公安局行政拘留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认定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但没有损害六原告的合法权益,国家不予赔偿。
此案系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汨罗法院审理。
经查明,2014年1月,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夏某某、黎某某、张某某六人以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到位为由,违法阻止地方垃圾拖运车正常工作,岳阳市某公安局认定六原告扰乱单位秩序,对六原告予以行政拘留3日。黎某某等六人不服处罚决定,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公安局行政拘留行政行为系违法,并承担人身自由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六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认定的六原告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但被告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时,突破了该法条规定的对六原告违法行为应当处行政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法律规定,仅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3日,系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六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虽然适用法律错误,但没有损害六原告的合法权益,国家不予赔偿,判决驳回了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