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单方交通事故受伤 无端殴打他人受刑
分享到:
作者:杨红  发布时间:2014-09-26 08:26:18 打印 字号: | |

自己骑车不小心摔倒,迁怒旁人,无端对他人实施殴打。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45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廖某、骆某某等人从岳阳县城关镇“疯狂99酒吧”喝完酒后,被告人骆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廖某及“小七”等三人经过本县城关镇富荣路万众医院前十字路口时突然摔倒,摩托车滑向停在万众医院门前等客的牌照为湘F-X4157周某的的士车,摩托车与的士车油箱盖相擦。被告人廖某、骆某某从地上爬起来便坐上该的士车,被告人廖某要的士司机周某将其两人送至医院治疗,周某认为此事是单方交通事故,与己无关,要送医院必须先报警,被告人廖某非常气愤,便在车上动手打周某。周某跑出车外,被告人廖某便跟着下车继续对周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骆某某见状,也上前与被告人廖某一道对周某一顿拳打脚踢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在逃跑过程中摩托车又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导致被告人廖某、骆某某两人受伤,片刻后,接警民警赶到现场对此事作了果断处置。

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骆某某已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廖某、骆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致伤后的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

岳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所处地位、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