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该案被告人龚某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龚某因吸食毒品前后6次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每次的强制戒毒都不能消除其想再次吸毒的想法,而没有职业的他没有经济收入,于是产生了偷摩托车换取钱财达到吸食毒品的目的。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龚某在长炼液化气站油品处发现了江某的一辆黑色豪爵踏板摩托车,由于其不会盗窃摩托车,于是打电话给丁某(另案处理),让丁某来实施盗窃。丁某在油品处附近一间修理铺借了一把起子,龚某在一旁放风,丁某将摩托车盗走。后丁某将该辆摩托车以1400元的价格变卖,用变卖款500元赎回了龚某抵押的手机并交给了龚某,再分给龚某3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