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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焚烧垃圾致使学生受伤,学校有过错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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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发布时间:2014-09-30 16:10:07 打印 字号: | |
  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案。梅仙某小学门卫因违规在校园内焚烧垃圾,致使该校学生受伤,法院认定学校有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并最终在这个基础上调解了此案。

  原告汪某系被告梅仙某小学的学生,2012年元月学校门卫将垃圾扫在一起后,违规在校园内焚烧垃圾。下课后汪某、彭某还有其他学生一起到垃圾旁边烤火,在烤火的过程中,彭某将燃烧的垃圾挑到汪某身上致使汪某受伤。几个月后,汪某因火烧伤的伤疤一直在生长,先后到省内几家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医院经诊断提出治疗建议:早期进行药物和激光治疗,必要时进行手术或局部注射抗疤素。经鉴定汪某构成十级伤残。汪某父母找到学校及彭某家长要求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2014年汪某将梅仙某小学及彭某、彭某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

  平江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梅仙某小学违反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焚烧垃圾,焚烧垃圾时没有校方人员看护,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学生伤害的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彭某,作为学生对火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其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造成此次危害后果,也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成功调解了该案。因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第三人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学校承担的责任。最终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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