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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庭执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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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文剑  发布时间:2014-10-09 08:21:47 打印 字号: | |
  对法院来说执行问题一直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尤其对于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人来说,执行问题更是让所有法庭人员有苦难言。基层法庭的执行权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该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一、基层法庭的执行现状

  1、执行人员、物资严重不足,执行效率低下                  

  以H县法院为例,该院的派出法庭辖区一般包括3到4个乡镇,辖区人口5万以上,但整个法庭平均办案人员就3个人:两审判员一书记员,驻庭人员还以缺乏实践经验的年轻干警为主,而且该院近年来新招录的干警以女生为主,法庭执行力量严重不足。 “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在法院系统里一直存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法庭法官在日常工作中会偏重于案件的审理,而忽视执行案件的办理,导致执行效率偏低。此外,法庭的硬件设施也相对缺乏。很多时候由于法庭缺少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摄影、录音、照像等设备,而导致许多现场资料得不到保存,给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带来困难,也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工作效率。法庭执行员在人力和物力方面的双重欠缺从而导致执行效能低下,甚至出现因长期得不到执行导致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诸多抱怨,选择去上访或者采取更加激烈的方式,威胁社会的安定。    

  2、审执合一,影响司法公信

  最高人民法院赋予法庭执行权的最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与法院。但是现今交通条件大大改善,人员流动性也远大于上个世纪,交通工具也迅速增加。当事人到法庭申请执行与到法院申请执行也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一方面,审执不分的体制会影响法庭的正常审判工作。法庭的办案人手本来就少,如果还要分出足够多的时间来处理执行案件的话,必然会影响正常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法庭案件的审执不分,本身就与审执分立制度相矛盾,这不仅无助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而且目前对于这类案件的监督也未能做出规定,这样的情形下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不但降低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更影响了法院的整体形象。审执不分的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3、法律规定法庭执行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该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对于“复杂、疑难”的定性,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法官对这类案件难以掌握,从而导致法庭与法院执行局之间相互推诿,影响案件的执行。

  4、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执行效率

法庭处于基层一线,面对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现今的中国法制建设并不十分健全,大部分民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还很淡薄,法庭的执行环境并不好。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以政代法,以权压法,阻挠执行的现象仍时有出现。

  5、执行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基层法庭面对的大部分是农民群众。涉农案件应该可以说是法庭执行案件中最难处理的一类案件之一。这类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处理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引起社会群体事件。这类案件难执行还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大部分涉农案件不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法律意识都很淡薄,缺乏诚信观念;二是申请执行人缺乏风险意识;三是现今的农村大部分人都选择外出打工,在家的是少数,人员流动性强,加大了执行难度;三是在家的农民收入单一,一旦涉及执行案件,根本就没有履行的能力,而且农村的财产拍卖起来困难程度也较大。

  二、改善法庭执行的建议

  1、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

外因是事物发展的重要条件。法庭执行要顺利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首先要在法庭辖区内加强普法宣传和诚信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与诚信意识。其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争取群众力量的支持,摆脱孤军奋战的局面。再者完善法庭的“硬件”配置,给法庭配齐执行所需要的执行工具,进一步保证并提高执行效率。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基层法庭执行案件中经常会碰到被执行人毫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为缓和执行人的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角度出发法庭应该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一方面法庭要积极取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除此之外,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司法救助基金的领取必须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申请执行人要获取司法救济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等程序。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

基层法庭人员少的问题不是一日可以解决的。在这种形势下,要学会扬长避短,发挥法庭的整体优势,提高执行效率。基层法庭执行员首先要给自己充满电,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切实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努力学习和研究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自己处理执行案件的能力。其次要对自己辖区有充分的了解,要注意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选择最好的执行时机,提高执行效率。再者要加强审执环节的衔接。当案件还处于审判阶段时,对在诉前或者诉中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日后执行的,法庭办案人员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设立专门的执行监督员

加强对法庭执行案件的监督,减少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提高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可以在法院设立专门或兼职的法庭执行案件监督员,专门负责对法庭执行案件的事中和事后监督。至于监督方式,事中的话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案件进行回访的方式,事中的监督可由法院监察室的人员负责。事后监督则可以通过案件评查的方式,由审官办选任专门的法庭执行案件评查员。

  5、规范立法,明确基层法庭与专门执行机构的管辖范围

针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有关基层法庭管辖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笔者建议有关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复杂、疑难”的标准。如何细化标准的问题,可以划定一般执行案件与复杂疑难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的标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基层法庭执行难的问题不是一日之间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但需要法庭人员加强自身的建设,而且需要法庭增强与各方的合作,只有内外兼治才能彻底解决基层法庭执行难的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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