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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敛财过万元 赌博机经营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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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 浩  发布时间:2014-10-09 08:21:59 打印 字号: | |

赌博机是一种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赌博机是一种游戏厅的附属品,最初的时候大多具有娱乐性,但发展到后来却变成了一种非法获利、危害社会的涉赌方式。参与赌博的人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不劳而获,但最终的赢家只有可能是赌博机经营者。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20132月,被告人陈某从广州市购入赌博机7台,包括打渔机、老虎机、奔驰宝马连线机三种类型。其后,陈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沪办事处海波路菜市场租的一处民房用于开设赌场,并以1500元的月薪聘请了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上分记账。每天赌场关门后,由工作人员向陈某汇报当天营业额,有利润就由陈某领走。该赌场为逃避打击,采取断断续续经营的方式直至20142月被公安机关查抄。期间共盈利5万余元,其中2014127日至216日前后约半个月盈利159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案发后,能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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