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的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产,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现代社会,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多数由男女双方自行确定,通常不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律上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约束力,订婚也不是法律行为,不具法律效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不断的增加,当两个人不能走到一起而解除婚约时,对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多少很容易发生纠纷。但由于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当事人对抗情绪很大,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也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案件调解、判决到执行会带来很大的难度。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订婚事实。湖南是个农业大省,也是劳务输出大省,在农村,每年外出务工的人数众多。农村男女青年一部分在外自由恋爱成婚,但仍有许多通过父母媒人介绍进行婚姻速配,在短时间内就完成“相亲-订婚-办婚礼”的过程。这种婚配模式往往以高额的彩礼为前提,男女双方也往往没有深入了解对方,一旦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产生矛盾,很容易形成婚约财产纠纷。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剖析审理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问题,提出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全文共6404字。
一、婚约财产的界定方法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①。该定义对如何界定婚约财产的范围有初步的指导意义,但仍不够精确,如“男女双方相识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显然不可能都是婚约财产,“特定原因”也需进一步明确。在审判实践中,亦有部分审判人员将婚约财产等同于彩礼,但婚约财产主要表现为彩礼,却不局限于彩礼,在婚约的订立、持续过程中还牵涉到许多礼物及礼金往来。因此,判断这些财物是否属于婚约财产,需要更细致的标准对其界定。笔者以为,我们在界定时应该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1、目的的界定。“特定原因”应该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对缔结婚姻的预期,双方以将来结为夫妻为目的财产交换才可界定为婚约财产。若双方有交往而无缔结婚姻的合意即产生财产纠纷,如双方在未有婚约前的礼尚往来,即使价值再大,也只可认定为增进感情的赠与。
2、时间的界定。“男女双方相识恋爱期间”应做缩小解释,婚约财产的时间区间应界定为从达成婚姻合意始至双方登记结婚或解除婚约止。
婚姻观念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现代婚姻的形式亦呈多样化发展,有一掷千金操办豪华婚礼的,也有简简单单的“裸婚”、默默无闻的“隐婚”,故婚约的成立并不一定表现为某种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已经达成将来缔结婚姻的合意,就可以是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起点。至于计算的终点,应当是双方正式登记结婚或解除婚约。《解释二》中虽然对“彩礼”的处理延伸到了婚姻登记之后,但同时也强调此两种情形应当以提出离婚为条件,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只能是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结婚后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以“离婚”为案由。双方解除婚约是婚约财产纠纷的另一个时间界限,其可以是一方明确提出解除婚约或以行动默示解除婚约(如与他人订婚、结婚),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则婚约宣告解除,当然,婚约也可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3、主体的界定。婚约财产不限于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给与,也包括双方家长、亲戚的为促使双方达成婚姻关系的赠与及花费。
婚约虽然是为男女双方订立的,但在婚约订立的过程是中一般都有双方家长参与、主持。从中国的传统婚姻看,从议婚到完婚前的全部手续和过程,没有一项仪式不在父母名义下进行的(即使婚姻六礼中“亲迎不得不由新郎自己出马,但亦是承父命而去”)②,现代婚姻仪式虽已简化,但这种影响或多或少的存在,包括彩礼交付在内的财产一般仍是以父母名义进行,实际上这些财产中的大部分也是父母资助的。婚约财产若仅限于婚约的男女双方,并不符合婚约财产的客观实际。
4、价值的界定。未婚男女间从订立婚约到登记结婚,时间可长可短,中间的财产往来可能有价值数元的小纪念品,亦有可能是百万之巨的汽车、楼房,而这些财产有可能并非依据农村习俗而给予的,又如何界定其是否属婚约财产?笔者认为,可从物品的相对价值及绝对价值进行界定,评价给付行为是否基于双方结婚的预期,进而判断其是否属于婚约财产。审判人员可依据本地的经济水平,以生活常理推测若双方未存在婚约,是否会给付相关财物,在给付方能够证明该财物相对其经济水平数额较大,非基于婚约不会给付,也可以将其界定为婚约财产。
婚约财产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双方婚姻的预期,而非基于当地婚姻习俗,一方或双方自愿给予的财物,主要通过对其价值的界定予以判断。另一种是按照风俗习惯进行的财产往来,也是婚约财产的主要类型,本文着重分析如下。
婚约不仅是未婚男女双方意识的交流,同时也有通过某种仪式向外宣示二人即将结为夫妻的公示作用③,在此过程中往往有财产性往来,且一般是迫于习俗、非自愿给予的。依照前述目的、时间、主体界定方法,再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可对此类型婚约财产做出判断。该类型财产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出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彩礼,又称聘礼、礼金。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按照传统习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相当于传统婚姻六礼中的纳征)。虽然我国婚约仪式地方各异,但大多都有彩礼的内容,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攀比心理,彩礼的金额一般不在少数。彩礼是婚约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解释二》中唯一提到的婚约财产类型。
按民间习俗,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但法定处理方式应该是以不同比例返还。
2、依习俗给予的赠与物。按照民间习俗,一般除了男方向女方送彩礼外,男方的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都会向未来新娘给予一定的赠与物,如金戒指、金项链、手链、现金等,有的地方称为“见面礼”。按民间习俗给予的赠与物,系男女双方家庭为婚约订立而给予的,数额较大的无疑应属婚约财产纠纷的范畴。如订婚戒指之类具有特定意义的赠与物应与返还,若原物不存在,可折价处理。
3、损耗财物。婚约的遵循的传统仪式,除了财产的交流,相关的财物损耗是必不可免的,如订婚酒席、结婚照的拍摄等等。损耗财物虽然不在返还的范畴之内,但却存在由谁负担的问题。
4、嫁妆。女方给付嫁妆与男方给付彩礼同样是传统婚约仪式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男方的彩礼会转化为嫁妆再返还给男方,但亦有不少女方娘家保留大部分彩礼,随着独生子女的大量出现,女方父母为独生女置办的嫁妆远超彩礼的情况也不鲜见④。嫁妆一般以陪嫁物形式出现,且是房、车等高价值物品,亦有部分是现金。嫁妆可转化为共同生活使用,但不少保留在女方名下。处理时,嫁妆可归女方所有,也可归男方所有(但需在需要返还的彩礼中扣除其相当价值)。
二、农村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比较大。从西周起,我国就形成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认为只有给付彩礼,婚约才算真正成立。这种缔结婚姻的观念及程序,对后世影响很大。时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适龄青年在订立婚约时一般都由男方给女方彩礼。传统观念认为结婚前女方先终止婚约,要退还彩礼;男方先终止婚约,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女方家庭认为解除婚约后,女方的名誉受到损害,耽误了青春,再返还彩礼不公平。
二是双方无感情基础。这也是导致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原因,很多农村男女青年缔结婚姻,都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而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婚约,极易出现一方在订婚后对另一方不满意,或另遇心上人,导致双方最终无法结婚,而引发返还婚约彩礼纠纷。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因为双方基于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交付彩礼一般也只有双方主要亲属在场,往往不会要求女方出具收据。出现纠纷后,双方对于给付的数额分歧较大,且难以举证。还有些父母将女儿作为生财致富的工具,利用订婚索取大额彩礼,甚至为得到更多的彩礼,一女二嫁。
四是缺乏对婚姻的深层次认识。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就预示着双方思想及言行应当忠于对方,互相帮助、扶持、包容,创造和谐美好生活。而有些男女,婚前缺乏对婚姻生活的足够认识与心理准备,结婚没几天因为极小的矛盾打闹,引发分居、离婚,继而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五是男女比例失调。适婚男性择偶困难,促使许多女性借机索要高额彩礼。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存在,非医学需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也屡禁不止,加剧了男女比例失调的情形。
六是攀比心理严重。俗语说:“吃饭穿衣量家当”,也就是说凡事要量力而行。然而现实中不少人爱讲排场,讲面子。有些男方家里只要看上女方,花多少钱都愿意。而女方认为别人家的女子还不如我家的好都给付3万元彩礼,我家的至少要给付4万元。盲目攀比心理严重,也使彩礼数额越来越高,终使许多家庭不堪重负,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投入,限制了家庭经济的发展,更使不少农民走上了娶亲致贫的道路。
三、审理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明确纠纷类刑是不是婚约财产纠纷。所谓的婚约,婚约财产纠纷必须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财产后因故引起的要求返还财产的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往往也是因为婚约终结导致的,有的是双方有过错,有的是一方有责任。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所外“婚外情”产生的财产纠纷,不能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二是要严格区分赠与和彩礼。往往彩礼的价值远大于婚约期间赠与的价值,要将彩礼和赠与相区别。只要给与的不是为结婚而自愿购买给付的,应按赠与对待。金器等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物品,应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其他饰品视价值而定,即高价贵重的作彩礼返还,否则视为赠与。
三是对方刻意要求给付和一方主动给付的财物的定性。一些人会在结婚前直接或通过介绍人向对方提出彩礼要求,对这类财物应毫无疑问地认定为彩礼。如果对方没提要求,一方给付的财物数额大、价值高,也应该认定为彩礼,因为往往是一方主动给的礼金、礼品价值大后,另一方在结婚前要求给付的彩礼就会较少,这就无形中将彩礼进行了折减而此前所给纳入了彩礼之列,这种区分方法是合乎情理的。
四是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要求退彩礼的现象应把握准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彩礼应予返还。问题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时,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后如何处理的问题,确实是很让法官们困扰。在这类纠纷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返还,其一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由法官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生活水平进行原则把握。
五是把握好证据采信的标准证人证言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之一,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证言:一是婚姻介绍人(媒人)的证言,另一个是当事人亲属、朋友等的证言。媒人一般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所做的证言客观程度较高,在审判实践中采信程度较高,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直接由男方亲属向女方给付彩礼,在这种情况下对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如何采信,若多个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仍统一适用证据的补强规则,是否加重了主张返还彩礼方的举证责任,有强人所难之嫌。
六是确定好诉讼主体。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彩礼的给付主体、接受主体、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彩礼的给付行为与接受行为,并不仅仅在婚约当事人双方之间直接发生,往往是男方或男方的父母、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亲属。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目前,起诉到法院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有的只列婚约关系的男女本人,有的列婚约关系男女双方父母,很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婚约财产纠纷的核心在于“财产纠纷”,因此婚约财产纠纷不限于婚约当事人的人身属性,其主体可为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且扩大当事人的范围更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是特定的,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而婚约的主体为男女双方,因此不能无视“婚约”而确定“财产”的诉讼主体。
七是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及比例问题 虽然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纠纷的规定使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但对“彩礼”的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在相应条件下可以不返还的情形等相关问题仍不明确。彩礼到底包括那些?除了金钱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彩礼范围确定后,如何返还、按什么比例返还、返还应考虑哪些因素又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特别是订立婚约后当事人发生性关系甚至同居后应该如何返还彩礼问题更是意见各异,是应该按比例返还,还是不考虑同居因素,应全部返还。
四、对策和建议
一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健康的婚恋新风。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要对《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进行广泛宣传,基层组织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广大农村青年自由恋爱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积极倡导结婚自由,新事新办,节俭办婚事,树立文明婚恋新风尚。
二是要运用社会舆论力量,净化以礼论嫁的不良风气。要通过媒体报刊大张旗鼓地宣传高额彩礼的危害,对借婚姻骗取财物的案例及时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青年自觉形成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鄙弃以金钱为目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抵制索要礼金的行为。
三是要发挥基层民调作用,提前介入矛盾处理。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村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农村基层民调组织要主动介入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钝化矛盾,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村,同时,要强化基层民调组织的调解记录工作,善于收集保存证据,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准确下判。
三是要加大法院调解力度,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要充分发挥调解功能,释法明理,化解矛盾。深入农村,实地了解矛盾产生的原因,做好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婚约财产纠纷的发生。
四是要加大巡回审判、公开审判力度。在农村地区加强巡回审判,引导当事人正确区分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欺骗婚中的财产给付、婚前财产赠与及一般的彩礼给付行为。通过司法裁判结果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五是做好法律释明和诉前调解。针对此类案件要合理运用乡规民约,尊重民众感情,慎审慎执,强化调解,减少抵触情绪。同时,加强庭审安保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实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②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0页。
③如传统的婚姻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④如福建晋江一代便有女方给付相当于彩礼一倍嫁妆的习俗。
⑤董永健:《论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载《才智》2008年23期,第20页。
⑥赵勇:《婚约财产纠纷审判实务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9.9(下),第135页。
⑦张宽明:《57件彩礼案零上诉—姜堰法院引入善良风俗处理彩礼返还纠纷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4月15日第四版。
⑧如男女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男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在类似的情况下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再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有失公平。
⑨赵勇:《婚约财产纠纷审判实务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9.9(下),第135页。
⑩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85条就规定了“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