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是下班时间,同事们陆续离开。法院接待室还依稀听见一男一女的争执声,承办法官正耐心做调解工作,该案已是数次调解,调解的氛围还算融洽。
2014年3月4日,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三万元,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并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时隔3个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对夫妻存续期间两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进行重新分割。
承办法官认真查阅了案卷,并到相关部门了解后得知,2014年2月1日,原、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因政策性拆迁,取得补偿款57万元,拆迁补偿发生在两人协议离婚前,且有原告本人的签名。根据正常的理解,原告对补偿的情况是知情的。本案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但背后隐藏着双方极深的矛盾,双方一见面容易情绪化。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提供的证据不完全充足;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势必对其情绪会造成更大的冲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心在调解上下功夫。
该案历经多次调解,承办法官对案情也已了解透彻,经过思想工作的步步深入,双方由最初的不愿接受调解,到调解的意愿一步步拉近。近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周某房屋拆迁补偿款现金人民币45000元并当场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