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女孩上课眼睛被扎伤失明,诉至法院获赔
分享到:
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4-10-10 16:06:28 打印 字号: | |
  十岁的小女孩方佳上课时专心写作业,孰料被突然飞过来的圆珠笔扎伤了眼睛,而且伤势严重以致失明。近日,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学校的管理机构学区管理办公室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甩笔同学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方佳和吴小明是某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二人的座位相邻,中间隔一条过道, 2013年9月4日上午11时上语文课时,老师在黑板上抄作业题目,学生在下面写作业,11点10分许,吴小明前排的同学因笔写不明了向吴小明借笔,吴小明说没有笔但借可以帮其甩笔,于是吴小明接过圆珠笔走到课桌旁的过道里甩,不料圆珠笔被甩落,不偏不倚地击中了正在看黑板写作业的方佳,并且是扎到了左眼,方佳忍不住哭起来,老师听到后将方佳送往镇上的医院救治,后因伤情严重转到长沙的眼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角膜挫伤、左眼内炎、外伤性白内障,晶体受到严重损伤而切除,只好更换人工晶体,但左眼近乎失明,只剩0.05的视力,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学校和吴小明的父母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其它赔偿事宜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方佳的父母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的管理机构学区管理办公室、吴小明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十六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佳系某小学的学生,事发时方佳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小学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老师在上课期间疏于管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原告左眼被扎伤,为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某小学无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其主管单位学区管理办公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是因被告吴小明不遵守课堂纪律擅自走下座位甩笔造成的,吴小明存在过错,由于吴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无个人所有的财产,故应由吴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学区管理办公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9569元,被告吴小明的父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53046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