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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1年自认已离婚 倾心调解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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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寒军  发布时间:2014-10-13 09:34:38 打印 字号: | |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听到当事人声称自己已经“离婚”了,或者说只要分居达两年之久,便可以自动“离婚”。这都是民间的说法,婚姻关系的离合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近日,就有一个广西的中年男人起诉到法院,声称1997年自己经人介绍,与汨罗一女子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妻子于2003年便回到娘家居住,分居达11年之久,双方都以为这样便已脱离夫妻关系,并各自找了结婚对象。等到民政部门准备登记结婚时,才被告知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还是夫妻关系,不能登记结婚。

  法官查阅案卷后了解到该女子的下落及联系方式,并打电话与其沟通。该女子辩称,自己嫁到广西那几年吃了不少亏,并独自抚养他们的儿子6年之久,要求男方赔偿她青春损失费、小孩抚养教育费7.2万元,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官考虑到实际情况,并抓住他们的主要矛盾,重点对该名女子做思想工作,并从法律的角度示明,在法律上并没有青春损失费一说,父母双方都对自己的小孩有抚养责任和义务。与其背着一桩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如大方放手,给双方一个新的开始。最终,该女子放弃索要赔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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