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南山法庭快审快结了一建设合同纠纷案件,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
2011年,原告瞿某在被告某公司承建中石化催化剂云溪基地建设项目中分包了钢结构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随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后,再未支付其他工程款。瞿某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于是其向法庭起诉。
南山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件中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因原告没有相关资质应为无效,但原告承建的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也认可拖欠了原告的工程款。因此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万余元,在法庭的多次释法讲解下,被告最终将工程款一次性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