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虞某某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虞某系汨罗市古仑乡人。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虞某某为赚钱补贴家用,从他人处购买61把“排铳”,在“排铳”中插入引线,将购买的火药灌入“排铳”,在别人办“红白喜事”时燃放赚钱。为此,被告人虞某某先后多次从朱某、虞某处购买火药及引线,并储存在自己家中。
2014年3月1 3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虞某某时,扣押灌装了火药的“排铳”61组。公安机关邀请汨罗市虹盛烟花制作专业人员及汨罗市技术监督局计量所工作人员参与,被告人虞某某在场,对扣押的“排铳”中的火药进行取样称重,最后折算被告人虞某某非法储存的黑火药的重量为15.562千克。对从被告人虞某某家中扣押的火药取样,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检验:样品中含有木炭、硫磺和硝酸盐,为黑火药。
被告人虞某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虞其宝非法储存的爆炸物虽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但其爆炸物系用于正常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虞某某表示服判,同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当初的侥幸心理想不到构成如此严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