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毒品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再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5次容留田某某等人在云溪区朱家坡自己租住房内吸食冰毒。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全部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的租住房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全部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本身为吸毒人员,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对社会存在危害,该院认为其存在再犯罪风险,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将李某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