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容留他人吸毒,法院依法收监
分享到:
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4-10-15 10:04:08 打印 字号: | |
  10月14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毒品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再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5次容留田某某等人在云溪区朱家坡自己租住房内吸食冰毒。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全部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的租住房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全部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本身为吸毒人员,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对社会存在危害,该院认为其存在再犯罪风险,遂作出上述判决,依法将李某某收监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