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浪与被告文强本是从小玩到大的发小,感情浓厚,如今长大了更是合伙做起了柴油生意,可就因余款不清对薄公堂,“哥们儿”感情已不再。
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张浪和被告文强合伙做生意,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柴油款8万多元,当日原告就减免其2万元,剩余款项由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承诺欠款在一定期限内付清,但到期后又食言。年底时,原告张浪到被告文强家讨账,经协商被告文强同意将其拥有的私家轿车暂时抵押给原告张浪,并承诺当年的7月份归还欠款。然而,迄今为止被告仍分文未还。故原告张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柴油款65994元。
被告张浪辩称:我们合伙开展柴油业务,由我负责送油事项。因为其他两个股东和我之间的合作出现问题,导致一笔油款未支付原告张浪,原告多次带人到我这里来催款,态度很不好,经中间人调解,原告张浪将我的小车开走,用以抵扣油款。
该院认为,该案中债务的来由系原被告合伙从事柴油生意,被告收款后未交付原告,被告文强对原告张浪出具的欠条并无异议,而被告在欠款到期后并未结算,是为违约,在原被告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的小轿车开走,原告认为该车系被告交付的担保物,被告认为该车用以折价抵扣所有的欠款。原被告并未就该小轿车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又因双方当时并未确认折价的价款,在庭审中亦无法协商具体价款,故此,对原告张浪要求被告文强偿还欠款65994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