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阴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涉案精神病人张某某两次以投毒方法故意杀人,而未能提供在他人饮食中所投放物质成分及毒性鉴定意见的强制医疗申请案,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强制医疗法定条件,决定驳回检察机关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强制医疗申请。这是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湘阴法院首例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案件。
张某某与前夫肖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1987年离婚后与前夫仍生活在一起,张某某智力不正常,并伴听力和语言障碍,脾气较大也不爱说话,两人常有争吵,就这样磕磕碰碰20余年。2013年1月23日早晨,两人争吵后,张某某趁肖某外出之际想害他一下,从自家楼梯间存放农药处拿一包使用后剩余的除草剂倒一部分至肖某已煮好的米饭上,当天中午肖某回家发现米饭不正常未予食用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张某某有作案嫌疑,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7月10 日上午,张某某到弟妹梁某家串门时,吃了梁某为孙子准备的熟菜和香瓜,遭到梁某训斥而怀恨在心,趁梁某不注意之际,将从自家倒来的一小包粉末状物质放入梁某家已盛茶水的茶缸中,梁某饮茶后,出现肚子痛和头晕症状,怀疑是嫂子张某某投了农药,遂报案。公安机关提取了两次怀疑被投毒的米饭和茶水,但未能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对两次所投物质的名称、成分及毒性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张某某指认粉末状物质系从家里印有“2甲4氯钠”字样的塑料袋中倒出。
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监护人及家属已将其送湘阴县精神病康复医院治疗,并表示愿意尽看管和医疗义务。张某某在治疗期间的饮食及生活能基本自理,并多次向医生提出要求回家。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系受外界因素和矛盾引发,具有一定的偶发性,无明显的暴力倾向,检察机关提出被申请人张某某两次以投毒方法故意杀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证据不足,虽经司法鉴定证明其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可由其监护人及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遂依照刑法的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作出驳回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