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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新罪 湘阴法院对二贩毒案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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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共军 蒋武 刘娟  发布时间:2014-10-20 08:25: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法院对二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执行期间发现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被告人易某某、张某某,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先减后并”原则,结合相关条款分别科处刑罚。

被告人易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14日被湘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患尿毒症等严重疾病,同年10月28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公安机关发现2012年12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易某某贩卖了2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未经处理,且在2013年10月下旬至11月又四次各贩卖2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吸食,遂于2013年12月23日决定立案侦查。

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月13日被湘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患尿毒症等严重疾病,同年1月25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公安机关发现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某贩卖了1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甘某未经处理,且在2014年正月又三次分别贩卖200元、100元、1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甘某、刘某吸食遂于2014年3月10日决定立案侦查。2014年3月22日,民警对张某某的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4245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湘阴法院对二案分别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麻古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均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执行刑期一个月二十五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余刑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零五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刑期一个月十四日,余刑四年一个月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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