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杨某、曹某见刘某车辆被撞正在等待救援,竟合伙打起歪主意,谎称清障人员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对刘某实施诈骗。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8月26日12时许,刘某驾驶小汽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往北方向1443公里路段时,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在刘某拨打报警电话后等待救援期间,杨某等人开着喷有“高速清障”字样的皮卡车行驶在该路段发现后谎称是高速清障队工作人员,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后胡某和曹某等人相继驾驶装有警灯的皮卡车赶到事故现场,均对刘某谎称是高速公路路政清障队工作人员,能快速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并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取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确定以5000元钱交由胡某、杨某、曹某处理事故。三人将事故车辆拖至某收费站出口处一修理厂,胡某和杨某带刘某至附近银行取款,骗取其5200元。事后,胡某、杨某、曹某等人分得上述所骗款项。案发后已退回赃款560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杨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