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车辆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造成了原告付华的损失。因被告张明是雇员,付华的损失应当由雇主张红“买单”。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张红赔偿原告付华损失4678 元。
1月12日15时许,被告张明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到岳阳县新开镇万福村新墙大桥桥头时,由于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原告损失25100元。事故发生后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所有人是被告张红,被告张明是被告张红的雇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明驾驶车辆时因操作不当,造成翻车事故,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付华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张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张明是雇员,其责任应当由雇主即被告张红承担。被告张红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张红则应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