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确定将涉法涉诉信访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受理,在信访受理环节就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离,将法律方面的问题在司法系统内解决。这种改革是不是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问题?当事人是否就不会去其他机关上访?党委政府是否完全不再涉足此事?值得认真思索。
一、法院处理和党委政法委协调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涉法涉诉信访当事人应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党委、人大、政府均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这一措施封堵了非正常上访的渠道,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要真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确立涉法涉诉信访的终局机关就可以了。当事人上访表面上看是对政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实体或程序不满意,但实际上因为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处理的各种社会矛盾成因非常复杂,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经常面临着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理的艰难选择,这样的问题显然不是法院单方可以解决的。
如果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只涉及到纠错或剔除法律瑕疵,法院自身可以解决。一旦牵涉到复杂的政策问题、体制问题,法院没有足够的能力妥善处理,需要党委、政府的协调。这种机制如何建立是我们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党委政法委在中间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其一,党领导政法工作是我们的一个重要经验;其二,党委政法委不宜干涉具体个案已成为共识,此时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面临着角色定位的转变。法院个案的处理和纠错并不需要政法委的参与,但复杂的涉法涉诉问题的处理,就需要发挥政法委的独特作用,由其出面协调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问题
涉法涉诉案件在法律途径穷尽、问题处理到位之后,可以将案件终结,实践中终而不结的情况很严重,当事人仍纠缠不休,并没有息事宁人。有几个问题值得重视。其一,法院的纠错应真正到位,当事人上访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对生效裁判不服;到执行不到位不服;其他问题如反映法官不廉等。我们在实践中应依法将涉法涉诉问题导入法律程序,符合法定申请再审申诉的应依法按程序处理;对超过处理时效当事人仍上访不止的也可以启动复查程序给当事人一个权威的答复;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应予以纠错,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同时办案瑕疵的问题不容小觑,有些瑕疵也许并不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不会引起办案机关的足够重视,但当事人正借着这个理由理直气壮向政法机关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政法机关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终而不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法机关在压力面前没有坚守法律底线,形成恶性循环。有相当部分的信访人闹访心理严重,曲解法律、反复纠缠,或者希望通过把事情闹大引起领导重视的方式来获得谈判的筹码,以往有些政法机关为了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或者是无限再审,树立了反面榜样,助长了闹访者的气势。因此,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终结工作需要司法机关坚守底线和原则,真正让处理体现出终局性,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司法机关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对不合理的诉求动摇。
三、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几点建议
1、源头上狠抓办案质量,特别注重避免程序瑕疵。
真正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应加强办案质量,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中央提出“办案终身负责制,法官精英化”等改革措施,应及时贯彻推广。
2、认真负责,处理好初访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的初访工作非常重要,很大一部分信访问题在初访阶段如果处理得当,完全可以直接解决,往往由于多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接访人员态度方式简单成为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相当一部分上访人对法院工作态度不满意,引起上访人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
3、有错纠错,给当事人一个权威明白的答复。
对案件确实存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错误的应依法予坚决以纠正;对存在办案瑕疵的,对当事人予以耐心细致的解释,消除对立情绪;对属无理信访的,也要予以析法析理做好思想工作。
4、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整合其他各方面力量,达到和谐的效果。
对信访人确有困难的,我们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解决当事人的生活困难,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党和社会的温暖,同时我们对自己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整合其他资源和力量共同做好信访人的化解工作,最终达到“案了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