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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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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景镔 袁学良  发布时间:2014-11-06 11:02:34 打印 字号: | |
  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题中之义,也是在目前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能让困难群体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在思想上得到安慰,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市法院基本上都制定了一系列与司法救助有关的规章制度。我院的制度主要是《立案工作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其中《立案工作规定》对立案庭缓减免诉讼费的职能进行了明确,《财务管理办法》就诉讼费的缓减免流程和司法救助金额的发放进行了严格规定。

1、关于减、免诉讼费的基本情况。缓减免诉讼的审批流程是,当事人递交缓减免诉讼费的书面申请,由立案法官审核后,报立案庭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审批。案件处于审理阶段的,由案件主审法官审核后,报所在庭庭长及分管院领导审批。从2009年到现在止,我院共为困难当事人免交、减交诉讼费60余万元。其中,2009年共减、免交诉讼费87780元,2010年共减、免交诉讼费146152元,2011年共减、免交诉讼费51584元,2012年共减、免交诉讼费71375.5元,2013年共减、免交诉讼费82834元,2014年共减、免交诉讼费169153元,共计608878.5元。

2、关于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我院司法救助经费的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省财政直拨经费,这一部分经费由省财政直接下拨,并指定了救助的当事人姓名,不得挪作他用。二是我院向市财政报告争取的救助经费。其中,通过省财政直拨经费救助情况如下表。

近5年省财政直拨经费进行司法救助情况表

年份 案件总数 救助金额 已领取 未领取

2009 12案 27.5万元 25.5万元 2万元

2010 25案 21.9万元 16.6万元 5.3万元

2011 12案 8万元 2.5万元 6万元

2012 5案 10万元 6万元 4万元

2013 17案 33.5万元 33.5万元 0

在省财政直拨经费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我院每年还就司法救助金专题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积极争取提高司法救助金额度,尽可能地帮助更多有需要的当事人。近4年通过市财政所拨经费发放司法救助金434300元,其中2010年308000元,2011年88000元,2012年38300元,2013年0元。

3、我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遇到的困难

一是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在实施司法救助过程中,主要是减免缓交诉讼费,发放执行、信访救助金,发放被害人家属救助金等方式。而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面临的是全方位的困难,如无钱请律师等,实践中难以获得便捷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狭窄。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涉刑事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生活极度贫困的案件原告、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较为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考虑给予司法救助,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因诉讼致贫。

三是司法救助标准难把握。有些医疗、交通、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平时可能经济状况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对这类人如何确定为经济确有困难,标准难以把握。部分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来自农村,到相关部门开具经济困难的证明存在障碍,只能由村委会开具证明,但此类证明公信力不足。

四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我院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但因为办案经费有限,大量的司法救助无法保障。依靠财政拨款的司法救助专项基金数额非常有限,尽管市财政在司法救助方面给予了30万元的救助经费额度,但审批程序繁琐,上报的救助金额难以全部被批准,且每年申请救助的金额达上百万,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只能对少数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难以满足大量困难当事人的救助需求。

五是司法救助效果不明显。我院从2009年至2013年司法救助对象80%以上为上访户。目前司法救助已经是简单地以发放救助金来息诉罢访,会造成一种错误导向,让当事人只要到处闹就能获得司法救助金,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涉诉信访,还有可能违背司法救助的初衷。

4、对健全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建议

一是实行司法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联合法院、司法局以及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等各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多元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困难当事人进入诉讼面临的不利地位,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二是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救助范围,救助的案件类型应多样化,救助的对象不局限于原告或执行申请人,除最高院已经明确规定的十三种司法救助的情形外,还应在实践中对“其他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予以领会把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

三是完善司法救助操作程序。应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对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及审批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救助的透明度,减少随意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分清案件的轻重缓急,简化必要的手续,尽量解决困难当事人燃眉之急。同时要形成正确的救助导向,只对确实有需要的当事人进行救助,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

四是保障司法救助金的来源和途径。除积极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司法救助工作,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以外,还应不断寻求社会各界的协助,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切实提升法院的救助能力。
来源:立案二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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