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法院内部机制的不断改革及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辅助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拍卖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司法拍卖网络化已经成为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传统司法拍卖的困境引发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探索
传统司法拍卖对司法处置的财产是先交由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的价值作为拍卖保留价确定依据。然后再交由拍卖机构刊登拍卖广告,举行拍卖会,按价高者得确定买受人,并向拍卖机构支付拍卖佣金。传统司法拍卖的冗长拍卖周期影响了处置财产变现效率,向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支付的拍卖费用导致处理财产变现成本增加,尤其是拍卖行业的一些潜规则如职业控场围标,场内勾结窜标、定向交易等违法行为损害了拍卖的公平性,极大的影响了司法公正形象。
二、实现网络拍卖的法律依据
过去基于法官自执自拍的法律困境,认为拍卖是一种商业行为,拍卖需要专业性和技术性等因素考量,因此在实践中,大多将司法拍卖一并委托拍卖机构实施。司法拍卖与普通拍卖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别,普通拍卖是一个独立的拍卖过程,而司法拍卖却与整个案件的执行密不可分。比较而言,司法拍卖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可能会涉及到更多、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由法院来实施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将法院有权拍卖的规定更加明晰化,更是剔除了“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这一可能混淆视听的语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时代的兴起,司法拍卖网络化为法院自主拍卖提供了技术支持。通过引入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将整个拍卖过程由网络拍卖系统自动操作,而法院只需将职能定位在对拍卖系统的远程实时监控上。自2007年以来,法院实行执拍分离,执行工作和拍卖工作分别由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行使,法院内部的分工起到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隔离墙的作用。这为法院自主拍卖明确了职能部门和制度保障。
三、适宜网络拍卖的标的物。
法院执行中常见的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动产主要有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商标、原材料等,不动产主要有厂房、房屋、工程等。司法拍卖的标的物进行网络适宜分步进入。对于如金银手饰,车辆,机器设备、商品房等价值较为固定的标的物可公开市价,竞买人可以进行市场比较,从而作出理性选择。对于拍卖标的权利有瑕疵的或权属不明的,如案外人占有的未腾退的房屋往往存在一些租赁、买卖纠纷,对这些瑕疵难以查清的,暂不适宜进入网络拍卖。
四、在实践中法院内部的分工
(一)拍卖裁决的制作。法律赋予执行机构既拥有执行裁决权、又拥有执行实施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进行拍卖,对重新拍卖及已拍卖成交的财产等进行裁定并制作裁定书。
(二)材料的移送。执行机构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应将相关材料移送到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执行依据、拍卖裁定书、拍卖标的物名称及权属证明等,并应准确告知拍卖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三)拍卖款分配、标的物的交付。对拍卖成交款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买受人按照规定期限汇款至人民法院指定帐户,由执行机构负责分配。已成交的标的物交付与过户登记,由执行机构负责为买受人办理。
(四)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网络拍卖过程具体操作。包括拟定、公布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及时给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接受咨询、介绍拍品、组织看样、在拍卖成交后制作拍卖确认书、拍卖回复报告等。
总之,司法拍卖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一种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人长期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也需要尽快制定法律提供更加有利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