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 转化 从犯
裁判要点
聚众斗殴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过于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案情比较复杂,如对持械斗殴如何认定,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时如何转化,积极参与者中能否认定从犯等问题均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本案中就涉及如何转化和从犯的认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应根据实际案情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华容县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7月1日晚,万佳梁与余文、陈张、程正来(均另案处理)、廖冷兵、母川虎等人在华容县城关镇东正街一品江南粥铺店吃夜宵时,见到李诗法的朋友蔡庆。因万佳梁与李诗法有过节,万佳梁等人与蔡庆发生纠纷,蔡庆遂要对方等他。随后蔡庆邀集李诗法、丰万友、袁权琦(另案处理)携带砍刀等凶器来到一品江南粥铺店前,程正来、万佳梁等人亦准备了管杀等凶器。双方在一品江南粥铺店前发生斗殴,蔡庆、丰万友、袁权琦将母川虎砍伤,万佳梁、余文将李诗法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母川虎的伤情为重伤;万佳梁、李诗法均为轻伤;陈张为轻微伤。被害人母川虎与蔡庆、李诗法、丰万友达成刑事和解,出具了谅解书。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常口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华容县人民法院(2009)华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2010)华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等。据此,华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丰万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被告人李诗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1蔡庆、丰万友、李诗法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蔡庆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原审判决对蔡庆、丰万友适用缓刑不当。2、蔡庆、丰万友、李诗法持械聚众斗殴,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庆、丰万友、李诗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蔡庆有前科,李诗法系累犯;原审判决对蔡庆、丰万友、李诗法量刑畸轻。
原审被告人蔡庆、丰万友、李诗法及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晚,万佳梁与余文、陈张、程正来、廖冷兵、母川虎等人在华容县城关镇东正街一品江南粥铺店吃夜宵时,看见蔡庆在对面修车。因万佳梁与蔡庆的好友李诗法有矛盾,万佳梁与陈张等与蔡庆发生口角,陈张用匕首柄敲打蔡庆头部。蔡庆遂要对方等他,前去喊人,程正来要万佳梁到其游戏店里拿管杀等凶器。万佳梁、余文、陈张拿了三把管杀。蔡庆邀集李诗法(李诗法问丰万友去不去,丰答应去)、袁权琦携带砍刀等凶器来到一品江南粥铺店前。万佳梁见蔡庆等人来了,自己拿了一把管杀并给余文、陈张各分发了一把管杀。双方发生斗殴,陈张被蔡庆砍伤后逃跑了。万佳梁、余文将李诗法砍伤。蔡庆、丰万友、袁权琦将母川虎砍伤,母川虎抽出皮带抵挡。丰万友、袁权琦在追砍母川虎时,见万佳梁、余文已将李诗法砍伤,便转身去砍万佳梁、余文,余文退到一旁。廖冷兵从余文手中接过刀冲上去准备砍对方,见对方人多,便逃离现场。蔡庆将母川虎砍翻在地,母川虎爬起来后逃离现场。蔡庆又与丰万友、袁权琦、李诗法去砍万佳梁,万佳梁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母川虎的伤情为重伤;万佳梁、李诗法均为轻伤;陈张为轻微伤。2013年8月6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中学附近网吧有逃犯在上网,遂将正在上网的蔡庆、李诗法、丰万友抓获。
裁判结果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庆、李诗法、丰万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华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勇出庭支持抗诉,蔡庆、丰万友、李诗法及其辩护人李金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理由
一、本案的焦点问题不是量刑,而是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如何转化及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与者能否认定为从犯。抗诉机关认为,原审量刑过轻,不宜对蔡庆、丰万友适用缓刑。本案是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部分被告人转化成故意伤害罪,系暴力且带有流氓性质的犯罪,严重危害当地社会蔡庆秩序,蔡庆又有前科,有可能再犯罪。鉴于部分同案人已经到案,在民事赔偿方面可以重新组织双方协调,为了平息矛盾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将全案发回重审。
二、关于李诗法的行为能否转化成故意伤害罪。学界关于转化定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罪质转化的条件是某种“事实因素”的出现,且无论行为、行为方式或者后果,只要其足以改变行为的性质,都可以成就转化犯的基本要素。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不确定的故意的观点,在这种概括性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某种犯罪所要追求结果的,即发生了犯罪的转化。第三种观点认为引起本罪向转化罪的事实,必须同时符合转化罪主观要件的诸项事实。这三种观点都根据刑法的一些理论提出自己的主张,但是结合现行刑法的体系性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首先,只有在聚众斗殴过程发生重伤、死亡的结果才可能存在转化的问题。重伤、死亡的是发生转化的前提,没有该结果就无所谓转化,直接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便可。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必然是由于有人实施了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而该行为必然是在某种意识的支配下完成的,从该种意义上说,以结果转化定罪,并不违反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次,刑法第二百九二条的规定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重伤、死亡的故意。第三,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以结果转化定罪,并结合我国刑法总则对违法的阻却事由的规定将不能转化定罪的排除,可以科学简便的操作。我们这里所说的以结果转化定罪是立足于刑法的规定本身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此种划分更大意义上是出于举证责任的考虑。相对于司法机关,行为人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更关心和在乎,也对犯罪发生时的状况更清楚。他们对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既有举证能力,又有举证积极性,所以对有重伤、死亡的结果,但却不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罪的证据方面,行为人举证有着天然的优势。聚众斗殴是参加人员比较多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总是出于对自身或者其所在一方利益的考虑,互相推诿,这往往就导致了具体责任的模糊性。假如真有一种查不清、道不明的状况存在,也是其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的。
转化定罪主体的范围却争议颇多。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全案转化,即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的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致害方全体转化的原则,该观点认为大规模的斗殴往往发生重伤死亡的结果,其他参加者应当预见该共同犯罪的后果但只顾一味制服对方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全部转化不存在违背主客观一致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聚众斗殴中,部分成员或某一个人实施了超出全体成员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坚持罪责自负的原则,由具体实施行为人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仅将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人转化定罪。第四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基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转化,不是实质意义上犯罪构成的转化,其转化罪不具有完整的犯罪构成的特点决定是否成立转化罪共同犯罪,应当以因果关系为依据。[8]以上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该坚持致害方转化的原则,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致害方所有人员都需转化,在有证据证明是部分成员或者某一个人实施了超出全体成员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时,应由该行为人承担故意范围之外的刑事责任,这比较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但是,正如同我们上面所说的,聚众斗殴罪是参与人员较多,犯罪时场面比较混乱,故意内容很多时候并不明朗,这就给刑事责任的划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这恰是聚众斗殴中转化问题的难点所在,也是我们讨论的价值所在。
1、聚众斗殴中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行为人应当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量刑。这种认定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致认可的情况,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2、关于首要分子对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问题。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者主体。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目标而制定方案、进行部署安排。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聚众斗殴罪中,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李诗法不是首要分子,亦未直接致母川虎重伤,故李诗法的行为不应转化故意伤害罪,应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刑罚。
三、关于李诗法能否认定为从犯
在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2001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通的讨论纪要》规定明确“聚众斗殴犯罪中,对于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由此,根据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罪中的实际作用综合判断,是可以区分主、从犯。结合李诗法在聚众斗殴中的具体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