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判决了三起合伙纠纷案件,该三起案件的被告均为某建材城的五位股东,因一股东经营不善建材城负债,经营者一人出具欠条,五被告需全部担责。
2010年叶某、赵某、李某、袁某、刘某、邱某、汤某等11人每人出资30万元,合伙组建平江县某建材批发城,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袁某。2011年底经平江县某建材批发城股东大会通过,决定将该建材批发城向股东发包,经全体股东同意由袁某承包经营,并签订了合同,约定一次性承包4年,承包期间自2012年元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所有装修等开支费用,合同期内由袁某一次性折旧到位,并约定股东红利的支付。如袁某有扩大发展经营而邀其他人入伙的需要,该入伙人具有袁某同等权利和义务。2012年2月,袁某邀请其他股东中的三人汤某、刘某、邱某入伙参与该建材批发城的承包经营,并签订了《某建材批发城参与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入伙人具有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经营期间股东的权力义务与红利的分配,每年只发放未参与承包股东的应分利润。2012年5月经袁某、刘某、邱某、汤某同意,黄某入伙加入某建材批发城的承包经营,并在原《某建材批发城参与承包经营合同》上签名。袁某在五人合伙承包经营期间,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等全面工作。2012年12月因经营管理不善,袁某提议不再承包了,其余四被告均同意,并由袁一新与其他七位原始股东联系,其他股东均同意袁某提前解除承包合同。后经十一位原始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一致同意在袁某解除承包合同的同时平江县某建材批发城散伙。平江县某建材批发城已于2013年6月被注销, 2013年9月,经清算后,袁某向叶某、赵某、凌某各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分为“今欠到叶某人民币144150元,”“今欠到李某人民币202500元,”“今欠到凌某人民币122100元,”三张欠条署名均为袁某。因袁某未偿还该三笔欠款,叶某、李某、凌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汤某、刘某、邱某、黄某连带偿还欠款。
平江法院在受理该三案后,对该三案进行了合并公开审理,查明了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就该三笔债务是属于袁某的个人债务还是五被告的共同债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认为,根据《某建材批发城参与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被告袁某为五被告合伙承包经营彬华建材批发城的合伙负责人。某建材批发城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被告袁某与其余四被告商议决定提前解除承包经营,经与某建材批发城全体合伙人协商,全体合伙人经开会协商均同意五被告提前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决定某建材批发城散伙。五被告在解除与彬华建材批发城的承包经营关系后,应对承包合同与发包人即平江县某建材批发城全体合伙人结算并将承包经营的财产返还某建材批发城的合伙人。被告袁某作为合伙负责人因此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属于合伙债务,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即五被告负责偿还。据此,平江法院判决分别由五被告支付李某欠款人民币202500元,支付凌某欠款人民币122100元、支付叶某欠款人民币144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