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场所,任何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诉讼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实施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田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亲属哄闹法庭,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了拘留处罚。
原告付某与被告许某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前调解的过程中,被告许某的亲属徐某在旁听席上对原告付某的言语极为不满,上前与付某发生扭打。为避免与其纠缠,付某离开座位,但徐某不依不饶,继续追打付某。承办法官及时上前制止,将两人拉开,但徐某仍对付某破口大骂,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
在办公室接待当事人的李庭长闻讯赶来,对徐某进行了劝诫和警告,但徐某仍不罢休。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李庭长将徐某请进办公室,再次耐心的劝告,让其有话好好说,不必纠缠付某,如果继续哄闹法庭,影响庭审的进行,将对其予以拘留。但徐某充耳不闻,摆出一副任凭处置的架势,随后便冲出门外找付某争吵。
为确保庭审的进行,对于徐某哄闹法庭的行为,法院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