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认为,“打鱼机”是利用电机捕鱼的。可还有一种“打鱼机”却是用来赌博的,平江两位八零末青年利用这种“打鱼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4年11月13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两位青年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4年3月初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毛某、余某在平江县开发区余某家的地下室内,合伙开设电子游戏赌博场所,利用两台名叫“双头鲨”、“三头鲨”的打鱼电游赌博机聚众赌博,每台打鱼机8个机位,可同时供16人进行电游赌博,平均每场参赌人数达十余人,期间两被告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余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属主犯,应对全案事实负责,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