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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梁上“七君子”流窜盗车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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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桂锋  发布时间:2014-11-14 09:41: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白某甲等七人盗窃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至7月,家住湖南省岳阳市某区的被告人白某甲先后邀集同住本区的被告人邹某某、付某某、匡某某与家住湖北省监利县某镇的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白某乙六人,流窜于华容县城关镇、胜峰乡、岳阳县公田镇、月田镇、平江县城关镇、梅仙镇、南江镇等地,盗窃摩托车12次,盗得各类摩托车12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万2千余元,其中,被告人白某甲为主作案12次,盗窃数额7万2千余元,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均参与作案7次,盗窃数额4万1千余元,被告人邹某某、付某某均参与作案3次,盗窃数额2万1千余元,被告人白某乙参与作案2次,盗窃数额9千余元,被告人匡某某参与作案1次,盗窃数额4千余元。

  法院认为,七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白某甲盗窃数额巨大,其余六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六被告人均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七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白某甲、邹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综合全案情节,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白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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