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经常会辩称所借款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该抗辩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证据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衡量的标准。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被告对已经偿还借款的抗辩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原告周某和被告李某系亲戚关系。2010年12月10日,被告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找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今借到人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李某,2010、12、10。”原告从2012年开始多次向被告催还该笔借款,但被告以资金紧张等为由至今仍然分文未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开庭前,被告李某因需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予以准许。庭审时,被告辩称他向原告周某借款属实,但他与原告的丈夫等人于2013年经营油船退伙分红时,已经偿还了该笔借款,只是当时没有收回他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对于该抗辩主张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但是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偿还。被告辩称该笔借款已经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主张合同关系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李某应对该笔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经偿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关于该笔借款已经偿还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