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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不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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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云  发布时间:2014-11-14 09:41:50 打印 字号: | |
  “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大夫及以上阶层享受的特权之一,大夫在中国古代是指有相当高的官职和爵位的人,“刑不上大夫”可以简单理解为普通的刑事法律不能适用于大夫及以上阶层的官员中。此句原文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于西汉成书《礼记曲礼》,体现了我国古代刑事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

  “刑不上大夫”在我国古代具体体现于西周的“八议”制度中。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把“八议”写入了法典之中,自此,封建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了公开、明确、严格的保护,从此时到明清,“八议”制度一直延续到了明清。因此,“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也从魏明帝开始一直延续到明清。“亲、故、贤、能、勤、功、贵、宾,”八类人有异于平民的司法特权,这些人犯罪不由司法官来审理,而由皇帝个人或者大臣临时组成的团体来裁决,而且要考虑其个人的贡献、官职、才能等以减免其刑罚,其实质是一种不平等的司法活动。

  “刑不上大夫”这一个古老的刑事法律原则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从其影响来看,直接奴化了平民的思想,她让平民接受“高官达人不但地位、权力比自己高,而且这些人犯错,犯罪了得到的惩罚也会比自己轻”的思想定律。这个原则是以儒家的礼教外衣来为特权阶层开脱,而且更以儒家的说辞来使平民心悦诚服。这是司法活动明显的不平等,司法审理存在着双重标准,审理主体有双重标准,适用法律不确定。严重破坏了制度的平等性,稳定性,整体性。

  延续了几千年的法律原则,对当今社会来说,依然留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从最近落马的腐败高官来看,他们大都是地方的“一把手”,正是这种“刑不上大夫”的思想作用,使其肆意妄为,忘记了自己的权利界限,不屑于法律的制裁,他们滥用领导权力,阻止或干预司法审查,最终走向了腐败的深渊。从制度上看,有些“一把手”的权利过于集中,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刑上大夫”是其持续腐败客观原因。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征途中,需要破解“刑不上大夫”的难题。一方面,我们要从思想上改变“刑不上大夫”的观念,从最近持续严厉的反腐败斗争中可以看到,“刑不上大夫”是不可能的。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法律平等的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我们要切实从制度上加以完善,要加强司法机关办案的独立性,限制“一把手”的权力,明确权利的界限,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与主动性。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依法独立审查,公平公正处理。让“刑不上大夫”的观念真正改变。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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