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铛!”--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在岳阳市中心城区涉毒重症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以下简称戒毒中心)里响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被羁押于此,由于刘某身患支气管哮喘、静脉炎、皮肤感染,双下肢功能受损(15%)等多种疾病,行动不便,无法提押至法庭审理。11月12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来到戒毒中心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坐在被告席上年仅32岁的刘某,全身浮肿且下半身溃烂,眼神空洞,精神萎靡,没有一丝年轻人的朝气。她自16岁便开始吸毒,无固定收入及生活来源,靠贩卖毒品来维持其吸食毒品。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从 “老高”等人处以200元每克的价格购进海洛因后,将部分海洛因以300-500元每克不等的价格先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毛某、沈某等人,累计贩卖海洛因39次,共计约6.18克。2013年9月4日,被告人刘某又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在岳阳市的“老高”处购买了海洛因约20.8克,其携带海洛因从岳阳搭乘16路中巴车返回云溪区途中,在云溪区财政局前下车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了查获的灰白色疑似海洛因物品。经鉴定,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现场查获的被告人刘某持有的净重为20.7929克的灰白色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累计数量达27.592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所贩卖的大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