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购买的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屋,不曾想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近与出卖方张某打了一场官司。陈某“有名无分”的房屋最终经湘阴法院判令出卖方“协助过户”而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于2003年8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在湘阴县有住房叁拾壹点柒陆平方(31.76?)愿出售给陈某。自出售之日起,今后的一切房产权等一概归陈某所有。张某概不干涉,双方签字生效”。原、被告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名。签订协议的当天,原告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张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了收条:“今收到陈某同志购房款肆仟元整,(面积为叁拾壹点柒陆平方米),收款人:张某立据。”被告随后将房屋钥匙及产权证书的原件交付给了原告。原告从买房当天便搬进房屋内居住至今,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12月,原告所购买的房屋经政府公告决定进行拆迁改造,经社区领导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但被告均不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遂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张某对于与原告陈某之间签订购房协议的事实无异议,故法院对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认定。虽然原、被告双方已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如原告已支付了房款,被告已交付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但协助作为买受方的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属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亦应当依法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协助原告陈某将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至原告陈某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