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连同执行局调解执行完了一个持续了三年的案件,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27日晚20时30分左右,被告刘某驾驶被告彭某所有的湘F93160号东风自卸货车,在临湘市南太路加油站门前地段将原告杜某撞倒,致使杜某当场昏迷,五颗牙齿缺失。杜某被撞伤后,当即送往临湘市中医院抢救治疗,后因病情危急,转入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杜某昏迷31天后,终于在2011年1月28日醒过来了。
原告杜某与其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在2011年和2012年两次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13年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最终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和彭某支付杜某赔偿款20余万元,扣押了湘F93160号东风大型汽车一辆(套牌)。但是在2014年3月20日之前刘某都未履行相关赔款,杜某建议拍卖湘F93160号东风大型汽车。该院司法技术室主任黄拥军考虑到此车为套牌车且里程数较大,拍卖下来获得款项至多5万元,再扣除相关费用,最后杜某能得到的仅仅3万元。最后通过黄主任出面调解,被告刘某与原告杜某达成协议,刘某立即支付杜某赔偿款8万元整,不变卖湘F93160号东风大型汽车。
一个争执了四年之久的案子,在司法技术室和执行局的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将此交通肇事案结案并执行完毕,既保证了原告人的最大权益,又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