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及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可持续发展,我国特意设立了禁渔期。但有的人置禁令于不顾,仍在禁渔期内捕鱼,最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案,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3月10日12时至2014年6月30日12时系岳阳县东洞庭湖春季禁渔期。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驾船将20个地笼网(渔业法规明文禁用的有害渔具)投放于岳阳县东洞庭湖天鹅段水域。23日上午,被告人叶某驾船到天鹅段水域收回地笼网取鱼,共非法捕捞水产品165斤,渔获物均被销售给鱼贩子王某,共获利74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于4月27日向岳阳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