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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院工作信息化大潮下的电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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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超  发布时间:2014-12-08 09:44:03 打印 字号: | |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科技信息化时代,数字法院建设、法院工作信息化是人民法院与国际与社会接轨的标志。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方式作为法院工作信息化、无纸化办公的新兴领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继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新民诉法”第87条新增了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以来,各地法院策面而动,对电子送达方式进行了各类试用实践。率先在全国开展电子送达试点工作的重庆法院两年间共发送电子文书15418份,送达成功率达到76.23%。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5家法院试用了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自动化学院等10名学生发明设计的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一份电子文书从法院送达到当事人接收,用时一般不超过5分钟”,青岛中院的电子送达方式以“电子邮件送达高效严谨节约”为标题,在《人民法院报》作为新晋司法便民举措得以报道。电子送达方式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公信力、促成法院与当事人共赢局面,已成为越来越多法院人的共识。

  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大力推广的电子送达方式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效,得益于对电子送达的这一创新举措一直以来的两个考量:必要性与可行性。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民事审判庭的“老大难”。邮寄、电话等传统送达方式若遇上当事人停机、换号、没有固定地址或者为躲避债务故意隐匿住址逃避送达等送达难题,法院更是耗工耗时还耗财,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以我院民三庭为例,每年案件结案率数为700件左右,每个案件至少4方当事人,至少开庭一次,则一年至少送达2800次。单次快递送达费用为22元,如果全部案件都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每年仅一个庭开庭传票的送达成本就至少要6万1千元。另外据不完全统计,因为无法通过传统方式联系当事人,每600件民商事案件就有100件需公告送达。这样,不仅单次送达费用高涨,案件审限也需延长1月以上,极大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经济成本,也不利于矛盾化解。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有效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推行电子送达的必要性。

  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速度快、成本低、低碳便捷,稳定难变,另外电脑、手机的普及也让电子送达极具操作性。其实,电子送达并不止在于方便法院,电子送达最大的受益人是当事人。他们只需要根据法院发送的电子类信息,即可在线接收法院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和出庭通知书等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各种法律文书,其法律效力与到法院当面领取相关诉讼文书的效力完全一致,轻松迅速,比使用传统送达方式至少节省一半的时间和精力。

  电子送达方式推广以来,一些经常和法院打交道的律师深切体会到电子送达所带来的便捷,高兴地反馈出差时再也不用委托同事代收文书,遗失或者忘带纸质传票时再也不怕开庭时间地点记忆错误,电子送达真是太方便了。但是很多法院尤其是内地法院仍以传统送达为主,很少用到电子送达。当然,要改变研来已久的传统方式绝非一朝一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人,对于电子送达这样的新兴送达方式,都要有一个从不认识、不了解到逐步熟悉和接受的过程。

  我们认为,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电子送达的应用。

  首先,在立案初始应征求当事人意见,保障其对电子送达这一新兴送达方式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事人应在新版的送达地址确定书上填写准确有效的微信号、QQ号、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信息,并被告知电子送达地址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送达地址。当然,对于不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和不擅长使用手机、网络或者缺乏硬件条件的当事人,仍然应当坚持采用传统的送达方式,避免新兴送达方式为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同时,在新版的送达确认书上应载明庭室专属的微信号、QQ号、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以便法院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时当事人能够快速有效“验明其正身”。

  其次,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一方面运用“电话加录音”(录音笔、录音电话)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合议庭成员等传票信息,同时把录音资料存档备查。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手机短信、QQ信息、微信、电子邮件等不同方式将传票等文书内容以不易被修改的pdf格式文件形式再次送达,并借助截屏、blackbox手机短信打印机等,将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打印入卷。

  再次,对于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快,经常提议电子送达系统能为他们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广大公务员、律师、白领群体,应强化法院系统与其工作部门的联系,签订电子送达方式行业协议书,保障电子送达方式的畅用无阻。

  另外,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影响力,向社会公布法院各业务庭室专属QQ、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制作宣传片、印制使用手册、设立咨询督导台和咨询电话、咨询QQ等,从电子送达的内容、渠道、方式、效力等方面进行宣传,让老百姓了解这一新生事物,在宣传中注重强化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却更加便捷高效的理念。

  最后,对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进行短息提醒,加强对当事人的跟踪反馈,随时了解当事人在使用电子送达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收集建议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电子送达工作。

  电子送达方式是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强院”理念的有力体现,随着多地法院的试用实践,广大国民观念的更新,电子送达方式会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也必将为“转变以往‘苦干加拼命’的办案模式,以科技挖掘潜力,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审判力”工作带来质变,而这种质变正是我们推进信息化法院建设致力于达到的目标。
责任编辑: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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