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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考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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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云  发布时间:2014-12-11 10:21:16 打印 字号: | |
  缓刑,也就是暂缓执行刑罚,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刑罚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惩罚犯罪人,刑罚的重要意义也来源于此。然而,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是对所判刑罚的不执行,那缓刑的意义在哪里?

  作为国外国内刑法都采用了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的意义肯定是存在的。我们从缓刑的特征——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中可以看出,缓刑的重要意义在于保持执行刑罚的可能性。缓刑所宣告的罪名是对犯罪人行为的否定,缓刑这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正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它对犯罪人心理活动与行为进行警示、教育及限制。那如何让缓刑这只老虎“长牙”,其重点还在于对缓刑的考察。

  判处缓刑让犯罪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判处缓刑不能让犯罪人逍遥法外,不受惩罚与限制。因此,缓刑的考察显得尤为重要,缓刑的考察是以其对犯罪人是否会被执行原判刑罚进行判断,这一种震慑力对犯罪人予以惩戒与限制。因而,我们应该给予缓刑考察足够多的重视。从其意义来看,一方面,缓刑的考察,惩戒了犯罪人,限制了其心理活动与行为;另一方面,它也平衡了被害方的心理,甚至可能是给予被害方一种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75、76、77条规定了缓刑考察的内容与考察的机关。关于缓刑考察的内容与要求,第75条规定,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显然,此条只能算是一条指导性规定,无多大的实际意义;第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第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这两条规定看似是在严格监督缓刑犯的行为,可是即使缓刑犯按照规定做好了两点,实际上考察机关也无法知晓缓刑犯真实的活动。第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若缓刑犯没有获准离开,那是否应该直接撤销缓刑,还是对其警告、采取其他措施,这都没有实质性规定。第77条中的考察内容因为涉及到犯罪和禁止令,其程度比第75条的严重,因此,对此内容考察算是简单明了,而且公安机关或法院有可能介入,考察结果可能比较严重,所以考察反倒容易掌握。

  目前,笔者认为缓刑考察的软肋在于考察机关。刑法第76条规定了缓刑考察的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现在社区矫正机构设立在司法局下面,一个社区矫正机构就只有几个职员,而且社区矫正员没有强制措施,却管理着一个县或一个市的缓刑犯,且不说矫正效果,就是能不能全面按时管理到位都有问题。笔者在基层工作,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对母女是被害方,被告人是其邻居,被告人蛮横无赖因邻里琐事对此母女记恨,因此时常骚扰她们,最后还打伤了母女两人,后被法院判了缓刑。现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仍然是秉性不改,继续骚扰耍无赖,而且被告人还因背判过刑掌握了自己行为尺度不打人不触及犯罪,持续的骚扰让母女俩痛苦不堪。此案中若撤销被告人的缓刑收监执行,在法律上又找不到规定,不撤销缓刑又让被告人得不到约束,受不到惩罚,使被害人持续陷入一种不良环境。社区矫正机关此时对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缓刑在这里没有起到应有作用,社会效果不好。

  如何让缓刑的考察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

  一是要提高缓刑考察的要求,首先,应该对《刑法》第75条的四个规定予以细化,使缓刑犯的行为能够对号入座。另外应该对犯罪人提更高的要求。缓刑不是没有罪,犯罪人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制定缓刑犯的特别义务,比如规定缓刑犯必须到社区参加义务服务多少小时、应该到被害方进行赔礼道歉、必须接受一定次数的公益教育等,让缓刑犯用实际行动认罪、悔罪,并以此作为考察是否合格的标准。

  二是健全社区矫正机关及制度。应该要充实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人员,使考察者与被考察者达到合适比例,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例如心理指导医生,对缓刑犯进行引导使其更好更平和的融入社会。可以考虑配备一定数量的人民警察,对缓刑犯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训诫、或移送处理。健全考察制度。严格按照考察的要求对缓刑犯予以考察,对不合格者及时按程序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要让社区矫正发挥效能,而不是让其成为一只“纸老虎”。

  缓刑犯虽不会严重危害社会,但却密切影响着公民特别是被害方的日常生活。积极做好缓刑考察的工作是发挥缓刑应有效果的关键。相信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能够解决相关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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