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一饭店老板,被利欲蒙蔽了双眼,容留多人卖淫,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岳阳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自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l6日,被告人周某在自己所开的位于岳阳县新墙镇的某饭店内先后容留失足妇女吴某某、蒋某多次卖淫,并从失足妇女的“小费”中每次收取l0元的“台费”获利。2011年8月16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的举报后查获了该卖淫场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败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了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