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同一县、同一家族的雷某根、雷某智、雷某宇、雷某中等人结伙流窜湖南、广西等地疯狂作案,仅仅三个月,便入室盗窃10起,盗得财物共计18万余元。近日,雷某根、雷某智、雷某宇、雷某中分别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五年八个月、五年四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分别并处罚金十万元、八万元、七万元、四万元。
雷某根、雷某智、雷某宇、雷某中等4人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男,瑶族,无业。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雷某根、雷某智、雷某宇、雷某中驾驶雷某根的红色奇瑞QQ小车多次窜至湖南省平江县、汨罗市、浏阳市等地,白天利用地图和车载导航仪踩点,然后用雷某智的身份证在附近宾馆开房休息,夜晚由雷某根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头套和手套,使用千斤顶撬窗,进入事先踩点的乡村小超市内,盗窃香烟等财物,雷某宇或雷某中在超市外望风,雷某智开车在附近接应,并负责保管赃款。事后,将所盗香烟销赃至长沙、常德等地的烟酒商行。其中雷某根、雷某智参与盗窃作案九起,共计价值169280元;雷某宇在湖南省境内参与盗窃作案五起,共计价值133060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参与盗窃作案一起,价值14579元;雷某中参与盗窃作案四起,共计价值3622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根、雷某智、雷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雷某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根、雷某智、雷某宇和雷某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雷某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某宇、雷某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雷某根、雷某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均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