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某和被执行人刘某本系朋友关系,2012年刘某因生意需要向廖某借款70000元,在偿还5000元之后就再未归还剩余欠款。
申请人几经催促无果,遂诉至汨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剩余的欠款。经该院开庭审理,判决支持廖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之后,刘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廖某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
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办案人员先后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制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车辆进行查封,并且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以及当地村委会进行走访,但是由于被执行人的态度消极且逃避执行,该案始终没有任何进展。
直到日前,早上刚到办公室的办案人员接到申请人廖某妻子杨某打来的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一辆车就停在附近的建设东路。办案人员顾不得手中正在办理的案件,立刻集中力量将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扣押至法院。最终,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法官提醒:很多申请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立了执行案件,剩下的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必须把“我”的钱执行到位。执行不到位那就是法院的责任,自己却从不积极主动的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导致很多执行案件法院在查不到财产的情况下不得不中止执行。申请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应该积极主动的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