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江一80后男子李某在5天内,先后4次伙同他人潜入矿洞盗窃黄金矿石500余千克,最终难逃法网。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1月16日,李某伙同刘某、吴某、余某(均已判决),湛某、赖某(两人均刑拘在逃)窜至平江县某黄金矿洞内,盗得黄金矿石数袋,并出售,多人平均分赃。
第一次轻松得手后,尝到“甜头”的六人又于11月18日,11月20日潜入该矿洞内盗窃黄金矿石数袋,出售后分赃。
11月21日,李某再次伙同刘某、吴某、余某、湛某、赖某窜至该矿洞内,盗得15袋黄金矿石,放在转运机上准备转运出来时,被该矿洞所属矿业公司的保安发现,并当场查获,随后报案。经公安机关清点计量:被盗黄金矿石共计537.5千克。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矿石共计价值32520元。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李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相对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缴纳罚金,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