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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致摩托乘客摔伤 饲养人管理不慎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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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寒军  发布时间:2014-12-17 11:38:59 打印 字号: | |
  坐在摩托车上的黄某,被突然窜出的狗惊吓到,摔倒受伤。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狗的饲养人因管理不慎而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14年1月,黄某将邻村的潘某诉至法院,黄某称,2013年8月28日晚上11时左右,黄某乘坐其丈夫石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潘某家门前的村级公路时,由于其饲养的狗突然窜出狂吠,导致黄某受到惊吓,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当晚,黄某被石某和潘某的妻子送往汨罗市人民医院和湖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岳阳市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属轻伤,潘某支付2000元后拒绝赔偿。

  庭审中,被告潘某答辩称,一、原告所诉答辩人所饲养的狗突然窜出,受到惊吓摔下受伤,纯属原告主观臆断,无有效证据证明;二、该路段路况复杂,有可能系其丈夫操作不当,也有可能系原告乘坐不当摔下;三、当天晚上十一时,外面漆黑,视线极差,原告凭什么说看清答辩人家的狗突然窜出使其受到惊吓?四、在乡司法所部门的调解下,答辩人对原告陈述的被狗吓着摔下摩托车的事实一直持质疑态度,原告根本不能自圆其说,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说法;自己支付2000元的医疗费系出于好心,并不能证明被告认可系其饲养的狗导致其摔下受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应该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被告各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双方证人的表述对各自有利,因当时夜深人静,证人均系邻里,公安机关也出具两份截然不同的证明。究竟是因潘某饲养的狗窜出,吠叫导致原告摔下受伤,还是原告自己乘坐不慎,摔下受伤,是本案需要解决的关键。

  法院依法调取司法所作出的调解笔录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这些笔录记录了原告丈夫、被告以及证人对事件经过的陈述。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被告潘某某当时认可,并支付2000元的医疗费,根据被告房屋系独栋房屋以及狗看家护院的特性,原告深夜乘坐摩托车路过被告房屋因狗窜出、吠叫,致使其受惊摔下受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乘坐摩托车应当采取骑乘的方式,并应当戴头盔,而非采取侧乘,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且原告遇此情况处置不当,系造成其受损和损失扩大的原因,故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应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329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仍需赔偿原告13329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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