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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or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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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红 张丽  发布时间:2014-12-22 14:57:5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某某与蔡系合伙人,20115月,某某以自己做化工生意需资金为由邀请邓某某入伙,并承诺每吨按1200元给邓某某回报,但邓某某与蔡并不相识,蔡亦表示不认可张某某以外的其他人为其合伙人。2011年5月至9月,邓某某和妻子邱某某通过支付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给付某某共计人民币460200元,但双方对入伙事宜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此后一年多来,邓某某未参与张某某的经营活动,亦未与商量过合伙事宜。后某某因资金问题未按约支付邓某某利润,但支付了邓某某20000元现金,余款440200元没有支付

分歧

某某认为自己与张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请求张某某偿还剩余欠款440200地。张某某对收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认为负责经营的是蔡,自己收款后全部给了某某与蔡是合伙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区分民间借贷与个人合伙,不能仅从表面字语来判断,关键应把握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约定的内容和权利义务的分配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人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合伙人虽可以不参与经营,但在义务上共负盈亏、共担分险是必然特征。本案中邓某某与张某某虽有合伙的说法,但双方在义务约定上明确邓某某不承担经营分险,张某某的盈亏亦与其无关,邓某某实际是投入资金,收取固定的利息,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另外,合伙应有明确的协议,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本案中正是因为邓某某、邱某某之间不存在书面协议,张某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口头协议并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因此其主张邓某某、邱某某与蔡系合伙关系的主张不被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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