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桃林镇的被执行人李某某,执行标的只有八千元。然而,自2006年起的8年间,李某某如似人间消失,手机是空号,银行个人账户一如既往,也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家中父母均过花甲,对儿子的情况是一问三不知,只说偶尔回家。询问邻居,听说打听李某某,都只摇头,村组两级对其情况也是知之甚微。
于是,一起小标的执行案,一拖就是8年。
上月,负责执行此案的执行员在别处走访,意外得到消息:李某某在广东布吉镇做废品生意,还有一台小货车。
执行局商量:专程去广东执行此案,执行成本太高,先按知情人提供的地址写信给李某某。信函内容如下:
李某某:
你好!
我们是汨罗法院执行局。本应派人前往广东布吉,考虑再三,决定先致信于你。
8年来,你对一事耿耿于怀,积怨至今。8年前,我们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那天,近而立之年的你正在家里处对象,那女孩听说你欠账不还后,便与你告吹,你把告吹的原因归于法院,不管怎样,对此我们还是表示歉意。
8年了,你本该服伺年迈父母坐享天伦,可你积一时之气,弃家不管。你父母应该跟你说过执行人员开车送你母亲去医院看病的事,虽不足挂齿,但也一份情谊。
8年了,你拒绝履行汨罗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你想过后果没?
堂堂七尺,何不面对?
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局印)
2014年11月3日
附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李某某回短信:
看了你们的来信,特别是附信,我出了一身冷汗。我月底就回汨罗履行义务。谢谢你们提醒我!
11月28日,李某某来到汨罗法院执行局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