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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附条件 法官调解化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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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容  发布时间:2014-12-31 10:29:5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华容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了一起争相抚养子女的离婚纠纷一案。夫妻二人对离婚无异议,但都坚持由己方抚养女儿。通过法官耐心调解,丈夫李某终于作出了让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母亲何某抚养,李某每年支付4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2005年初,何某(女)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登记结婚。2006年1月11日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李某外出打工,不定期向何某寄钱以维持何某母女的日常生活。何某只好把女儿寄养在娘家,由何某的母亲照顾。在两人共同生活中,何某认为李某不诚实,经济上拿自己的嫁妆做生意,还经常打骂自己,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一方长期在外打工,缺少沟通和情感交流引发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理解,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2012年9月10日华容法院判决驳回了何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何某与李某一直分居,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最近,何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且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离婚没有意见,明确回答同意离婚。但是离婚所附的唯一条件就是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且决不让步。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小孩的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小孩自身成长经历,认为小孩一直在母亲的身边长大,并且已经习惯和母亲一起生活,由母亲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了详细分析和举例说明,劝说双方多站在孩子的角度为孩子着想。经过大量调解工作,最终李某作出了让步,同意女儿由何某抚养。

  最后,承办法官提醒何某和李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之义务。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之子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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