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专门盗窃农村牛马的案件,王某等四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一个危害农民生产的盗窃团伙就此覆灭。
2014年3月至5月,家住南县的被告人王某邀集罗某、周某在华容县、君山区等地盗窃作案12次,盗得耕牛11头和马3匹。每次由被告人王某、罗某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周某负责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输至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被告人甘某的养殖场销赃,共计得赃款48000元,三被告人平分了赃款。经鉴定,盗窃物质价值人民币98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罗某在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四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