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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老板拖欠工资,农民兄弟以德报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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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5-01-08 16:41:21 打印 字号: | |
  张某从事砖厂承包经营多年,于2011年下半年承包平江县某砖厂,每年向厂方老板单某等人交纳承包费用10余万,由张某负责该砖厂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张某雇请了李某、杨某等十余名工人进行生产,并由张某负责按约定在每月中旬发放工资。

  因经营不善,张某自2013年5月份开始未能如约支付工人工资,至2013年9月共计拖欠了11名民工工资总计5.5万余元。平江县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工人反映后,于9月20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13年9月26日向平江县河东砖厂及承包经营者下达了平劳监令字[2013]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令在2013年10月9日前付清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共计55752.2元。但张某在未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致劳动监察部门无法联系。2013年10月28日,平江县劳动监察部门将案件移送平江县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

  2014年3月12日,张某在岳阳县某镇砖厂被公安民警抓获;3月14日张某家属在平江县劳动监察部门监督下,支付了李某、杨某等十一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5752.2元。十一位勤劳朴实的农民工出具了谅解书,自愿放弃相关赔偿,请求撤销对张某的刑事责任追究。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拖欠十余名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仍逃逸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家属在平江县劳动监察部门监督下,支付了顾和平、刘党明等十一名工人工资,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亦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5年1月7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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