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不慎将正常行走的贾某撞到致其受伤并住院治疗,王某支付了贾某的医药费。贾某伤愈后,持医院开出的医疗费发票,在新农合管理中心领取医疗补偿款数千元,新农合管理中心向贾某出具了一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载明了贾某的住院医疗费金额及本次补偿金额。贾某持该补偿表及其他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其车辆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对本案的事实及赔偿标准,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对于贾某在新农合管理中心领取的数千元医疗补偿款产生争议,均认为该款应归自己所有或折抵自己应赔偿的部分款项。
分歧
对于该补偿款的认定及如何处理,有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如果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不能领取医疗补偿款,由于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故其凭医疗费发票领取的医疗补偿款应归其个人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因侵权纠纷,只能获得一次性的补偿。现在贾某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则贾某在新农合所领取的补偿款就应该退回新农合管理中心,本案应追加新农合管理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贾某因本次事故只能获得一次性的赔偿,现在贾某在新农合管理中心领取了医疗补偿款,不能在本案中重复申请赔偿,因此,王某和保险公司在赔偿贾某医疗费的部分时,应该减去贾某已经在新农合领取的医疗补偿款。第四种意见认为,贾某所领取的新农合医疗补偿款系一种不当得利,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即贾某所领取的新农合医疗补偿款系一种不当得利,只能另案处理;该款不属于本案中的任何一位当事人,也不应因该笔补偿款而将新农合管理中心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在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一并进行处理。贾某与王某作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是基于王某致伤贾某这一事实,依照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是本案侵权责任的主体,其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是基于王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这一事实,依照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并且一并处理,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贾某领取新农合补偿款,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新农合管理中心不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贾某领取补偿款与本案交通事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合并审理,不能将新农合管理中心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
贾某取得该笔补偿款系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新农合管理中心。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受益人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1、一方受益;2、他方受损;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我国的“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含有公益性。其中明确规定了不予报销的范围,包括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贾某领取并占有该笔医疗补偿款,损害的是其他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利益,属于恶意受益人,其取得该款没有法律依据,该款应当返还,但不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进行一并处理;法院也不能将该款判归王某和保险公司,因为王某和保险公司没有支付过该笔款项,对该款不享有任何权利,不能折抵其应负担的赔偿款,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结后向新农合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由新农合管理中心向贾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