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几年前,是我国各地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高潮,也是农村责任田抛荒最为严重的时期,一些农民甚至把房屋、责任田等出卖、转让后举家外出打工。但随着农村政策的转变,一些外出多年的农民又回到农村原籍,要求返还房屋和责任田地,此类纠纷在近年频繁发生。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1993年2月,原告吴某准备外出务工,经同场李某介绍将其位于华容县幸福乡水产场二组的房屋以及家具、生产工具、房屋周围树木,连同其承包的鱼池一起转让给杨某(已故)、谢某夫妇,价款9300元,签订了协议,并当即履行。之后,杨某一家经场委会同意将户口迁入华容县幸福乡水产场二组,1993年后便以杨某的户名向水产场交纳承包款,其家人一直在此生活至今。当时水产场二组的大部分村民均知道吴某将房屋、鱼池转让一事,而且该场还有多起类似情况存在,无人提出异议。2010年吴某回华容,要求谢某返还鱼池和房屋未果,遂到县乡村多次上访。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鱼池转让行为和房屋买卖行为,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杨某一家将户口迁入华容县幸福乡水产场二组,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受法律保护。吴某认为并没有将鱼池转让、房屋出卖给杨某,而只是交其使用和保管,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