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保障合法权益,一旦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法院诉讼等途径来维权,但绝不能罔顾法律,将个人意志凌驾法律之上,私自行使强制措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
1992年,罗某某的父亲以每年2000元的租金承包了岳阳县城关镇某某村20余亩鱼池养鱼,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间,罗某某陆续在鱼池边修建了猪栏和厂房。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至2013年,某某村将该鱼池划分给了该村二组居民。该组居民认为罗家承包鱼池的价格太低,要求将鱼池收回,并将鱼池边的猪栏拆掉,厂房的土地以每年1万元的价格承包给罗家,但遭到罗某某家人的拒绝。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14年5月28日,二组居民代表召集居民开会决定,如果罗家人不同意提高承包价格,便将罗家鱼池边的猪栏、厂房强制拆除。5月29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得知罗某某仍不同意涨价的消息后,立即叫上正在其家中帮助开挖机挖房屋地基的被告人吴某某,开着挖机与二组居民一同来到罗家承包地现场,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指挥下,被告人吴某某开挖机将罗某某家建在鱼池边上的部分猪栏拆除。经测量,被拆毁面积达411.4平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房屋价值人民币1563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所在二组居民与罗某某及其家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